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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促进就业规划(2011-2015年)的实施意见

2012-10-11来源:中国国情-中国网点击量:705

“十一五”期间,我省始终把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地位,把促进就业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头等大事来抓,城乡就业规模持续扩大,就业结构进一步优化,劳动者素质逐步提高,超额完成了预定目标任务,全省城镇新增就业226万人,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185万人,

晋政发〔2012〕3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十一五”期间,我省始终把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地位,把促进就业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头等大事来抓,城乡就业规模持续扩大,就业结构进一步优化,劳动者素质逐步提高,超额完成了预定目标任务,全省城镇新增就业226万人,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185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全省就业局势总体稳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批转促进就业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国发〔2012〕6号)精神,切实做好我省“十二五”期间就业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十二五”时期,全省就业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城镇就业比重逐步提高,三次产业就业结构更加优化,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以内,就业局势保持稳定。健全完善城乡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和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全省街道(乡镇)和社区(村)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基础设施建设得到进一步改善,实现全省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网络互联互通。人力资源开发水平明显提高,劳动者得到有效培训。

二、重点工作和政策措施

(一)实施就业优先战略。

1.加快经济发展拉动就业。在制订国民经济发展规划、调整产业结构和产业布局时,要把促进充分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目标。发挥政府投资和重大项目拉动就业的重要作用,做好重点建设项目用工信息的收集发布和就业服务对接工作,实现项目立项审批与用工计划制订、项目开工投产与人员招收培训同步进行,建立健全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调整与扩大就业良性互动的长效机制。

2.推动经济转型扩大就业。要在资源型经济转型和产业结构调整中扩大就业,在积极发展资本密集型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同时,高度重视发展劳动密集型和第三产业,大力发展民营经济、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着力培育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社区服务、物业管理和公共服务业,千方百计扩大就业容量,增加城镇就业岗位。结合“一县一业、一村一品”建设,注重发展现代农业、高附加值精细农业,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不断增加农村就业机会。

3.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重点发展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病患陪护、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等家庭服务业态,满足家庭的基本需求;因地制宜发展家庭用品配送、家庭教育等,促进家政服务品种的创新发展,满足家庭的特色需求。推动家庭服务业公益性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加强家庭服务业的就业服务和职业技能培训。广泛开展家庭服务业千户百强创建活动,树立一批知名家庭服务品牌。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制定和完善家庭服务业监管政策,切实维护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二)落实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

1.建立完善财政对就业的投入保障机制和绩效评估机制。公共财政优先向吸纳就业效果突出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和小微企业倾斜。根据当地就业任务和就业形势变化,科学安排就业资金和创业资金,为落实就业政策和推动创业工作提供资金支持。加强对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绩效评估和监督检查,在就业资金的使用上,逐步由保障型支出向促进型支出转变,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管理水平。

2.落实更加有利于促进就业的税收优惠和金融支持政策。建立完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国税、地税部门的信息沟通和工作协调机制,规范审批流程,加快审核进度,切实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发挥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劳动者自主创业的效应。充分发挥金融支持政策对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作用,优化实体经济发展和就业的宏观金融环境。加大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投入,鼓励金融机构为自主创业劳动者和吸纳就业的劳动密集型企业提供小额贷款。落实小额贷款贴息政策,切实提高政策落实效果。

3.实施鼓励劳动者多渠道、多形式就业的扶持政策。完善落实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培训补贴、技能鉴定补贴等扶持政策,逐步使就业扶持政策落实到城乡各类有就业愿望和政策需求的劳动者,支持劳动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灵活就业,鼓励企业吸纳重点群体人员就业。

(三)鼓励以创业带动就业。

1.完善落实促进创业政策体系。全面落实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税费减免、场地安排、促进创业专项资金等扶持政策,优化创业环境,营造全民创业的社会氛围。认真落实针对小型微型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清理不合理收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鼓励劳动者创办微型企业,并在场地、资金、创业指导服务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

2.加强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建立健全创业指导服务体系,制定创业指导服务规范,加强创业项目库、创业指导专家队伍建设,为创业者提供政策咨询、项目推介、开业指导、信贷融资、跟踪扶持等服务。完善创业培训体系,将有创业愿望的城乡劳动者和处于创业初期的创业者全部纳入培训范围,不断提高劳动者创业能力。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设一批示范性创业培训、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提高创业服务能力。“十二五”期末,全省创业孵化基地总数达到100个左右,入驻创业实体达到5000个以上。

3.全面推进创业型城市(县)建设。组织30个市(县)开展国家级和省级创业型城市(县)创建工作,制订完善工作方案、评估制度和考核办法,重点抓好组织领导、政策支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和工作考核“五大体系”建设。到2015年,太原、阳泉、晋城3个市力争创建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大同、长治、晋中、运城、浑源等27个市、县力争达到省级创业型城市(县)标准。发挥示范带动效应,进一步优化创业环境,营造全民创业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统筹做好重点群体就业工作。

1.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放在就业工作首位。完善和落实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扶持政策,不断拓展高校毕业生就业领域,保持较高的初次就业率。消除影响毕业生就业的制度性障碍,引导毕业生转变观念,支持和鼓励更多毕业生到城乡基层、中小企业、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就业创业。继续统筹实施“三支一扶”等基层服务项目,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城乡基层就业。组织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鼓励引导和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支持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和职业培训,按规定落实政府培训补贴和见习基本生活补助,着力提升高校毕业生的就业能力。完善以实名制为基础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统计制度,开展公共就业服务进校园等活动,提升就业服务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大基层公益性岗位开发力度,重点帮扶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

2.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结合市域城镇化发展进程,健全城乡一体化人力资源市场和平等的就业制度,完善职业培训、就业服务、劳动维权“三位一体”工作机制,引导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和跨地区就业,缓解就业的结构性矛盾。培育特色劳务品牌,建立区域性劳务协作基地,提高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质量和稳定性。鼓励和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组织30个县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示范县创建工作,加强信息引导和对接服务,发展有组织的劳务输出。到2015年底,力争30个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示范县全部达到创建标准。全省培育树立省级劳务品牌30个,建立省级劳务协作基地30个。

3.完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制度。将所有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纳入就业援助体系,实施“一对一”就业帮扶计划,多渠道开发公益性岗位,形成及时有效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就业的长效机制。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和在岗人员管理,探索建立地方政府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和公益性岗位人员准入退出机制。做好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职工安置工作。完善独立工矿区子女就业问题的政策措施,着力解决独立工矿区子女就业难问题。此外,要重视做好妇女、退役士兵、残疾人等群体就业工作,消除就业歧视,营造公平就业的社会环境。

(五)加强劳动者技能与素质培训。

1.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要紧密结合市场需求,统筹推动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积极探索现代学徒制培训,加快构建劳动者终身职业培训体系。要坚持政府主导,统筹利用各类职业培训资源,建立以职业院校、企业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为载体的培训体系,将城乡各类劳动者纳入职业培训范围,努力实现“培训一人、就业一人”和“就业一人、培训一人”的目标。全面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十二五”期间,力争使进入人力资源市场的劳动者都有机会接受一次相应的职业培训。加强公共实训基地建设,按照一市一基地布局,依托技工学校,通过扩大规模,提升改造,建设10个省级公共实训基地。

2.加快培养产业发展急需人才。大力实施我省“十项重大人才工程”,突出抓好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完善人才评价、流动配置、激励保障等机制,研究制定知识、技术、管理、技能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办法,激励各类人才创新创业,通过引领和带动新兴产业发展以及创办、领办企业,创造新的就业增长点。

3.培养与市场需求相适应的高校人才。高等教育要与就业需求更加紧密结合起来,加快由注重招生规模扩张向注重人才培养质量和就业市场需要转变。建立科学的评价分析和预测体系,创新人才培养机制、办学体制、教育管理体制,强化实践教学,加强就业指导,加大实习实训力度,使高等教育更好地适应就业市场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六)强化公共就业服务。

1.健全统一规范灵活的人力资源市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促进就业和配置人力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完成劳动力市场与人才市场的统一和改革,建立健全政府部门加强宏观调控和提供公共服务、市场主体公平竞争、中介组织规范服务的市场运行格局,推动形成规范的管理制度和灵活的市场运行机制。整合人力资源市场管理职能,统一市场管理法规和政策制度,消除人力资源市场城乡分割、地区分割和身份分割。完善人力资源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和市场监管网络,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加大市场监管力度。

2.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强化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职能,推进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的制度化、专业化、标准化和信息化。健全城乡均等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制度,全面落实对劳动者的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和对特定群体的专项就业服务。加强基层服务平台建设,“十二五”期末,争取所有街道、乡镇都建立劳动就业服务网点,基本实现省、市、县(市、区)、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五级就业服务的规范化、专业化、信息化。加强就业信息监测平台和就业信息公共服务网络建设,做好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职业供求分析。

3.大力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制订实施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规划,规范、引导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培育和发展多层次、多元化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推进人力资源服务创新,培育人力资源服务品牌,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健康发展。

(七)加强失业预防和调控。

1.建立失业统计制度和失业预警机制。完善就业与失业登记管理办法,实行统一的就业失业管理制度,实现各类劳动者就业状况、享受政策和接受服务等信息共享。建立覆盖全省的就业信息监测制度,完善就业失业统计报告制度。完善失业动态监测制度,及时掌握重点地区、行业、企业就业失业变化状况,对可能出现的失业风险,及时预警、预防,有效化解、调控。

2.建立健全失业预防和调控机制。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对结构调整和重大灾害及遇到危机情况下出现的失业风险进行积极预防和有效调控,制订应对预案,采取切实措施,保持就业稳定并将失业控制在社会可承受范围。鼓励和支持企业履行稳定就业的社会责任,完善就业与社会保障联动机制,增强就业的稳定性,提高就业质量。组织失业人员参加相应的就业准备活动,缩短失业周期。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目标任务。各地人民政府要承担起促进就业的责任,把促进就业摆在重要议程,充分发挥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的作用,加强就业形势分析和就业重点难点问题研究,将就业重点指标完成情况纳入政府综合考核体系,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加大督查考核力度,确保完成各项目标任务。要注重加强促进就业工作的系统能力建设,完善保障措施,确保促进就业工作各项措施落实到位、管理服务水平不断提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牵头负责本意见的实施、指导、协调、督促和检查工作,各有关部门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二)加强统计监测,实现动态管理。完善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建立常规统计、抽样调查、快速调查等多元统计调查体系。建立统计数据采集应急体系,对重点、热点、难点问题,实行动态监测。提升统计分析能力,完善统计分析和决策咨询机制。要加强督促检查和工作调度,确保促进就业的各项目标任务有序推进、按期完成。

(三)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各地要适应新形势,不断加强就业宣传和舆论引导,营造促进就业创业的良好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要加大对就业政策和就业工作的宣传力度,开展灵活多样的宣传活动,引导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动员全社会关心、支持就业工作。

山 西 省 人 民 政 府

2012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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