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4-17来源:点击量:458
已持有《求职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持有《再就业优惠证》正在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人员(以下简称“换证人员”),应办理换证手续。
一、申请人:换证人员
二、受理人: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
三、需办理换证的人员范围:
㈠已持有《求职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㈡持有有效《再就业优惠证》正在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人员;
㈢2011年1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办理了就业登记且需今年享受促进就业税收扶持政策的原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四、换证期限:
2011年12月31日前,分步骤实施旧证换发工作。
五、换证流程描述
第一步:换证人员按照规定应准备证件换发所需的下列材料:
㈠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㈡户口簿及复印件;
㈢《求职证》、《再就业优惠证》、《低保就业服务证》和个人近期二寸免冠照片一张。
第二步:如果个人基本信息和文化程度等信息发生变化的,换证人员应填写《就业失业登记个人信息采集(变更)表》,签署个人意见,同时准备相应证明材料。
第三步:个人将所提交的材料和填写的表格整理汇集后,按照规定时限报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
第四步: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根据换证人员所提交的材料,认真核对失业人员管理子系统中的记载数据,有遗漏或错误的,予以补充修改,打印《就业失业登记证》,证件打印内容应与系统记录数据完全一致。
对于已经享受和正在享受促进就业税收扶持政策的换证人员,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应根据其《再就业优惠证》的记载,在系统中进行补录后,打印《就业失业登记证》。
第五步: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收回换证人员持有的《求职证》、《再就业优惠证》和《低保就业服务证》,将相关材料整理留存。将《就业失业登记证》及所提交材料原件等交还换证人员。
六、换证流程示意图
七、其他提示:
㈠2011年1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办理了就业登记且需今年享受促进就业税收扶持政策的原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须于申请税收扶持政策前,到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办理换证手续。
㈡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收回的各类旧证,与所提交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并保存两年。保存期满后按有关规定销毁。
㈢已经发放的有效《求职证》、《再就业优惠证》和《低保就业服务证》,在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前,可以继续使用。自2012年1月1日起,《求职证》、《再就业优惠证》和《低保就业服务证》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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